标题 | 2015年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 |||||||||||||||||||||||||||||||||||||||||||||||||||||||||||||||||||||||||||||||||||||||||||||||||||||||
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我校的科研和学术水平,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项分为科研项目奖和科研成果奖两部分。所有的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必须署名福建工程学院。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部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奖
注: 1、科研项目奖励=奖励标准*1/N(“N”表示我校排列的名次)。 2、上述按项目经费计算的奖励,其项目经费是指扣除转拨给外单位的协作研究开发经费和仪器设备代购费外的到校科研经费。 3、上述奖励在项目立项(或经费到位)时给予发放60%,项目结题后发放另外的40%。 4、学校有配套经费的项目则不予上述奖励。 5、科研项目奖的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且不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项目组奖励100万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项目组奖励8万元;教育厅(建设厅、福州市等)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项目组奖励2万元。 注: 1、仅奖励以福建工程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平台。 2、平台立项建设时给予发放60%,验收合格后发放另外的40%。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部分第五条 获奖科研成果
注:1、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 2、获奖科研成果奖励=奖励标准*1/N(“N”表示我校排列的名次)。 3、未设等级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第六条 论文成果
注: 1、被各收录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情报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同项成果发表、不同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2、通讯作者或指导学生并署名发表论文的责任者享有该成果的业绩奖励,由第一作者或导师自行分配。 3、 单篇论文只取最高奖,如滞后被更高级收录的,补差额。论文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福建工程学院。 4、 在我校取得硕士学位授权之前,我校教师作为校外科研院所的兼职研究生导师,如果论文第一作者为其指导的研究生,第二作者为我校教师且署名单位为福建工程学院,则享受校内论文成果的同等待遇。 5、中文核心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第七条 著作成果对达到10万字并在国家一级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相应专业的专著和译著给予2万元奖励,且每增加1万字追加奖励0.1万元。注:仅奖励以福建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著作。 第八条 研究咨询报告(需提供采纳部门的有效文件证明)
第九条 授权专利成果(职务发明)
注:专利申请费及其年费等均从发明人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成果转让费分配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奖、科研成果奖应及时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项目组或个人将信息填报到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上,经院系(部)、科研处和有关专家审核认定后,报学校批准。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规范条例(暂行)》(闽工院科〔2011〕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奖惩办法》和《福建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编制数计算办法》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或法规不符的,可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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