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屯昌县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
内容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增选人民陪审员1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从事陪审工作。 6、户籍、工作单位或经常居住地在屯昌县辖区内的公民。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的程序和步骤 (一)报名 1、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个人申请。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屯昌县辖区的,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组织考察 对于组织推荐和本人自荐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我院将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进行考察,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三)征求意见 考察组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相关材料报送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并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四)提请任命 经中院核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本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 四、提交相关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面貌、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1寸蓝底彩色免冠照片3张。 报名时间:11月6日至11月25日 报名地点:屯昌县人民法院政工室。 咨询电话:0898—67830941。 屯昌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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