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年下半年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
内容 |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46号),现将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应聘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应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7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应聘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岗位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四)2015年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参加考核。经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五)资格条件、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截止之日。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名应聘。 二、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在辽宁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网(www.lydk.cn)同步公布。 (二)职位查询 详见公告附件1《2015年下半年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信息表》。 (三)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请应聘者将附件2《2015年下半年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以及个人简历发送至电子邮箱1446056277@qq.com。 邮件主题按此顺序填写:应聘人员的姓名+学历学位+申报单位+申报岗位。 3.注意事项 (1)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者应认真阅读招聘岗位信息,如实填写个人情况。凡弄虚作假、或与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考核前的资格审查和聘用审批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应聘者只能选择一个招聘岗位报名。报名期间,用人单位均设有咨询电话,应聘者对招聘信息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拨打咨询电话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 (3)应聘者在应聘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联络,因所留联系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者自负。 (四)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如个人条件不符合申报岗位要求,随时发现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网(www.lydk.cn)上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考核 考核以面试为主,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负责监督、指导。 考核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将在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网(www.lydk.cn)上公布。 (六)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将在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网(www.lydk.cn)上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 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七)考察 重点对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取消应聘资格。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 (八)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辽宁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网(www.lydk.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为公示无疑义的人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有关说明 (一)报名人员报名后,要及时关注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网(www.lydk.cn)。资格审查、考核、体检的要求及相关时间地点等信息将在该网站公布。因个人不关注相关网站产生的后果自负。 (二)在招聘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考核、体检、办理相关手续等,视为自行放弃。 (三)在考核环节出现岗位空缺时,予以递补;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不再递补。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 〔2015〕4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一)主管部门: 吴老师,0412-5232568 (二)用人单位:胡老师,0411-39323007 邱老师,0412-2960894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 2015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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