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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群众举报和查看2015年12月26日区环保局、区审计局遴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的现场录像,发现准考证号为1512050122号的应试人员将手机带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并有偷看手机行为。根据《应试人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机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规定,1512050122号应试人员本次考试成绩无效,成绩予以取消。 特此通告。 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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