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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沧州市海兴县司法局2016年招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公告
内容
    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证重点人群管理,更好地维护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经县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0名(男性)。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海兴县辖区户籍(或生源地);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一般165cm以上,无纹身;
    5、35周岁以下(1981年2月15日以后出生);
    6、全日制普通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4、已通过本县其他单位招聘的人员在未辞职或自动放弃前不得报考本次招聘。
    三、报名。
    1、现场报名时间:2016年2月24日至2月25日。
    2、报名地点:县司法局
    3、报名要求:报名者持近期1寸同版蓝色正面免冠照片8张并携带二代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到报名地点填写《海兴县司法局公开招聘临时人员报考资格审查表》,交纳报名考试费100元。
    4、准考证发放:报名合格人员按照海兴县政务网发布的领取时间和地点准时领取笔试准考证。
    四、笔试。
    考试形式采取闭卷方式,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常识。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满分100分。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笔试结果在海兴政务网上公布。
    成绩出现并列时,根据以下顺序排序:(1)报名学历高的;(2)法律专业毕业的。
    五、资格复审。
    笔试结束后,对拟参加体检的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复审所需材料除现场报名时资格审查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携带笔试准考证和个人档案、就业报到证。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招聘人选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六、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按照考试结果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人员名单在海兴政务网公布。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递补方法同资格复审。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采取政审方式。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递补方法同资格复审。
    八、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海兴政务网公示七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九、聘用人员待遇
    本次招聘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临时聘用人员,待遇为:月工资1200元,绩效300元;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按政府购买服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一并计算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留任,考核不合格的解聘。合同期满后,根据相关政策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用工合同,但最长为9年,到期后不再续签。在首次签订合同一年内,聘用人员因故辞职或被辞退的,因工作需要补充同类人员的情况下,可依本次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十、有关要求
    招聘过程中相关时间、事项要求在海兴政务网上提前发布,不再单独另行通知。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的,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咨询电话:
    0317-6621723(司法局)
    0317-662117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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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22: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