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林业厅遴选2016年全省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检机构通知 |
内容 | 鲁林经字〔2016〕16号 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全省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省林业厅决定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承检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申请参加遴选的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食用林产品检验检测的有关资质,具备2种以上食用林产品全项目检测能力,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独立的检验实验室,具备与检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 (三)实验室检验设备、检验人员充裕,能满足食用林产品检验的特殊要求,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抽检监测任务。 (四)采样工具和车辆数量充足、质量精良,具有冷藏冷冻食用林产品的运输车辆和设施。 (五)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限(一般监督抽检自样品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风险监测自样品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并汇总样品抽样和检验结果信息。 (六)具备数据处理及分析评估能力,能分析研判检验检测数据并编制结果分析报告。 (七)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严格。近2年无食用林产品检验数据造假等质量问题;近2年未受到经省林业厅查证核实的投诉。 (八)对检验检测结果和数据保守秘密,近2年未发生过数据泄露事故;自觉接受委托方组织的质控考核、现场检查和比对实验等工作安排。 (九)符合国家规定的承担食用林产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其他要求。 二、申报材料 参加遴选的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提交后不允许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相关文件(遴选方有要求的除外): 1.检验机构总体情况介绍(经营范围、技术力量、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营业绩等); 2.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授权书复印件; 3.与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相适应的实验室检验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检测机构国家计量认证(CMA或CMAF)); 4.与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的规定相适应的实验室检验项目资质证书复印件; 5.独立实验室说明(请列明独立实验室情况,包括实验室名称、人员资历、学历、职称,设备,内部管理等情况); 6.独立实验室大型(或特殊)检验检测设备清单(附件1); 7.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实验室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相应人员的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8.往年业绩(包括成交通知书、合同和合格、不合格验收报告书各一份); 9.承检机构检验检测能力申报表(附件3); 10.检验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报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同时报山东省经济林管理站,纸质材料一式7份,以A4纸打印,加盖公章(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件需逐一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盖章确认)。报送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前,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检测能力考核 省林业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实验室能力考核。参加实验室检测能力考核的检测机构到省经济林管理站领取考核样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结果。 四、承检机构确定 省林业厅将综合对比分析各申报检测机构情况,根据相关资质、检验检测价格等遴选出承检机构,承担2016年全省食用林产品的抽检监测工作。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42号经济林管理站506房间 邮 编:250014 联系人:白瑞亮 电 话:0531-88557695 山东省林业厅 201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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