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人员实行最低服务期制度,教育、卫生系统人员在工作单位最低服务期为满五年,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最低服务期为满三年。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必须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学历、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编制身份等。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必须在所服务单位工作满服务期,方可提出区内、区外调动申请或提出向区外考选(遴选)(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因违法违纪和正在立案审查的人员一律不予调动交流。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区外考选(遴选)的,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期满,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第六条 申请调动人员,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新考选的科级干部及从区外遴选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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