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就业见习对象。 毕业生两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见习时间。 原则上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就业见习生活补助。 见习期间学生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月1600元,二类区每月1500元,三类区每月1400元),其中同级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进行补助,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 四、其他待遇。 (一)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按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二)被评为就业见习基地的,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标准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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