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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至35周岁。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岗位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以及学位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拟报考岗位“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条件要求”(指与学历学位相对应的专业条件)等栏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应分别相符。与《岗位表》中要求的条件和资格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自负。 5.报考者的资格、条件等要求,计算时间截止2016年 7月31日。尚未取得毕业证、学历证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6.在编在职人员报考者( 2016年6月20日以后办理辞职、辞聘、解聘手续的均属在职在编人员),须征得单位、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同意报考证明。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试用期内的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解聘)未满五年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5.尚未解除政纪处分的。 6.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7.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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