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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 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 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以及学位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拟报考岗位“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条件要求”(指与学历学位相对应的专业条件)等栏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应分别相符。与《一览表》中要求的条件和资格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自负。 4. 在编在职人员(6月20日及以后办理辞职、辞聘、解聘手续的均属在职在编人员)还须提供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县级及以下单位还需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资格审查时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5. 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加分等要求,计算时间截止2016年6月20日。尚未取得毕业证、学历证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 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2. 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 尚未解除政纪处分的。 4.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5. 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 6. 现役军人。 7.补考科目超过三科的。 8.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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