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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台州市路桥区2016年定向培养基层卫生院招生/招聘通告
内容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努力缓解我区农村卫生人才紧缺状况,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员招生(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承办院校
    由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承担中医学专业培养任务。
    二、招生计划
    面向具有台州市路桥区户籍并参加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学生,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2名,中医学专业本科生3名。
    三、招录与招聘
    本次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及中医学专业人员,实行招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对本区户籍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招聘)。高考录取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
    符合条件的考生按照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预录取名单发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定向培养计划。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与拟录取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同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四、学习费用补助方式
    经学校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本科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由区财政按不少于4.6万元/5年/人标准给予补助。定向培养生回路桥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经见习期考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方可领取补助。
    五、就业与待遇
    2021年当年不能毕业的考生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相关待遇。2021年当年取得毕业证书的定向培养生正式毕业后,不能提出解除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要求,须回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定向培养生2021年正式毕业后当年不回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在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前由人事、卫计主管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执行。体检不合格人员不予聘用。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人员不予办理聘用手续。经考察符合录用条件的,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实行见习期一年,期间执行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工资福利政策。
    择岗方式按照定向培养生学业成绩表中的成绩计算历年加权平均成绩,并以此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高分者优先选择工作单位。若历年加权平均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则以历年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高分者优先选择工作单位。
    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受聘者应在一年内须取得医师资格,否则延长转正定级,如果二年内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予以解聘。定向培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六、咨询电话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76-82520290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0576-89219312,0576-82588210
    本通告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6月17日
    关于开展2016年定向培养基层卫生院招生(招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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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2: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