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等条件。 (四)具有玉环县常住户口、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玉环县常住户口、玉环生源(生源地是指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高考时户口所在地)的人员。部分职位的招聘对象放宽户籍范围见附件。 (五)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有《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或被解聘未满5年的人员,不得报考。 (六)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其中2016年毕业生需在2017年1月31日前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七)事业正式在编人员须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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