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素质和身体条件; 5、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30周岁以下(198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6、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曾被有关单位开除公职或被单位辞退的; 4、曾在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5、其他不符合招聘单位有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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