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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6年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象及条件
内容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本市户籍(含报到证派往我市;含户口迁移证派往我市)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上相关证明的日期以2016年8月25日之前(含8月25日)有效。
    岗位有其他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详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二)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25日至1998年8月25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5、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条件;
    6、“服务基层项目计划”岗位条件:符合岗位要求、本市服务基层项目(含本市户籍外地服务基层项目、外地户籍本市服务基层项目)期满(时间截至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合格的“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计划、“大学生村医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7、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不在招聘范围。
    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是:从2016年8月25日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计算。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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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6 5: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