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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选取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三)体检集中地点:州扶贫开发办公室。 (四)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五)递补:若因报考人员自愿放弃参加体检或参加体检不合格时,可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考察测评 (一)考察。体检合格者列入考察对象。州扶贫办选派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对象需提供近两年年度工作总结。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将到其上一个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分为工作情况测评和“德”的情况测评,测评范围为考察和综合测评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同志等人员。 (三)资格取消:在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调动情形的视为不合格,取消拟调动资格。 (四)递补:参加考察对象考察不合格时,可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需参加体检、考察。 公示和聘用审批 根据考察和综合测评结果,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经州扶贫办党组集体讨论,分别在州扶贫办和拟考调人选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公开考调的人员,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呈州领导审定后,办理调动手续。 在公示期间报考人员自愿放弃报考岗位或考察不合格的,按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需参加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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