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1.根据招聘职位在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照总成绩和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2.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除体检标准外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需由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取消资格。体检费用自理; 3.因体检不符合要求或特殊情况造成缺额的,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缺额; 4.已就业的报考者由本人提供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上岗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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