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旅客运输合同5篇


    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小编为大家带来5篇旅客运输合同,有时间的来多多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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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司机的劳动合同协议
    简单版水路运输合同
    ★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 
    最新旅客运输合同1
    甲方(包车方):
    乙方(承运方):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车事项
    1、包车事由: 。
    2、包车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3、包车起讫地自 省 市 县至 省 市 县。为 (单、双)程包车,约 公里,其中:
    主要途经地点:
    上客地点:
    下客地点:
    4、包车人数(含导游,但不含包车司乘人员)共 人。
    二、承运车辆
    1、 座以上大型客车 辆,其中:
    中级车 辆,车牌号:
    高级车 辆,车牌号:
    2、 座以上中型客车 辆,其中:
    中级车 辆,车牌号:
    高级车 辆,车牌号:
    3、其它:
    上述承运车辆的车籍地应在包车起讫地任意一端,且均具有有效检验合格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并按规定购买了相关保险。
    三、包车费用
    1、包车费用按以下第 项办法计算,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整)。
    2、包车期间产生的路桥费、停车(保管)费、油费及司机的食宿费用、差旅费用由 方负责,或按以下办法处理:
    四、结算方式:
    1、 甲方应在用车前付给乙方 元。
    2、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车辆进行核实,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可拒绝使用,并要求乙方改换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车辆。
    2、甲方不得以包车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包括设点销售客票、招揽散客等;不得从事盈利性的客运代理活动。
    3、甲方应保证乘客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4、甲方人员不得要求驾驶员违章驾驶。
    5、甲方因故取消用车或变更合同事项的,应提前 小时通知乙方。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取得相应的包车客运许可,符合营运的相关条件,并配备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起迄地和线路进行承运,不能招揽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3、乙方应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本合同不符的,乙方有权中止承运,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4、乙方应将甲方乘客安全运送至本协议指定终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车辆或转交他人运输。
    5、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厢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6、如包车期间因车辆原因影响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尽快更换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车辆完成承运任务,或双方协商解决。
    六、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车辆等承运的,须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
    2、合同签定后,甲方不租用乙方车辆或变更合同事项又不提前告知的,或不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费用的,须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双方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3、甲方利用包车从事班车客运或其它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乙方受到处罚的,须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
    4、甲乙双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执行,造成一方其他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件原因的详情。
    5、调解仲裁方式:
    七、补充条款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每车复印一份(须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随车同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盖章): 代表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旅客运输合同2
    甲方(承运方):
    乙方(托运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包车协议书:
    一、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 座客车 部,从河北省廊坊市 承运 人到 省 市 县 乡(镇),本次包车业务中, 部为往返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 另 部为单程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运费全额为 元。每部车预交定金 元,定金交款日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运费全额交清。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 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定金和全额运费,如无乙方违约情况发生,定金冲减运费总额,如发生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交清运费,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2) 如发生乙方责任造成的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数、或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违约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议追加运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并要求乙方立即协助调查事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2、义务
    (1) 甲方在按约定收取全部运费后,必须按约定的时间、起运点、车型、车数提供完好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的情况,必须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积极抢救伤员,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在按约定交清全部运费后,有要求甲方按约定将乙方乘客安全运输的权利。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和滞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积极抢救伤员和继续安全疏运被滞留的乘客,并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以及交通事故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2、义务
    (1) 按约定及时足额交清定金和全额运费。
    (2) 严格按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乘客上、下车,维护好发车现场秩序,如发生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辆、或造成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责任的违约情况,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并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及时追加运费。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调查处理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具体包车的时间和车次安排
    以起运前两天双方协议的运输计划为准,此运输计划文字和表格形式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涉及的相关经济内容履行终结为止。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甲方报公司备案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旅客运输合同3
    订立合同双方: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 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 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 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 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 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 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
    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 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办理时换发代用标。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 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新旅客运输合同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乙方公司的乘车需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月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为个月。
    第二条:客运服务费用及乘坐人数
    2.1元/月/辆。每辆车每月服务费含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车辆数量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确定。节假日不计算加班趟次。当月运行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依照当月运行天数除以当月自然天数折算服务费。
    2.2甲方提供普通大客车。并配备三年以上驾龄的司机负责接送,每辆车限载员工以车辆行驶证核定人数为准,但甲方提供的普通大客车标准载客数不得少于45人。
    第三条:结算方式
    3.1转账:由乙方转账至甲方。
    3.2时间:前月26日至当月25日截止(结算期),次月15日前结算支付。
    3.3付款确认:乙方凭甲方开具的发票与甲方结账,甲方开出3%的增值税发票。
    3.4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
    第四条:发车时间、线路及停靠站
    4.1每班车发车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
    4.2甲乙双方约定的线路为此线路每日班次早晚合计不超过 班(每班指的是 —— 往返一次)。如果公司有产线调整上下班需要临时安排协助,乙方协助安排加班车的,则每班余外加收班次费
    元。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提供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须保证准时接送乙方员工上下班,在工作中做到不疲劳驾车,不酒后驾车,不开带病车,不开超速车,不开超载车,行驶过程不得接听电话(戴蓝牙耳机和有线耳机除外) 、吐痰、超速, 不得向员工发牢骚, 不得闯红灯, 如果发现驾驶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则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在接送过程中如发现超载,可以拒绝接送,以保证乙方公司员工的安全。
    5.2甲方如因大雾、大雪、暴雨、冰冻等恶劣气候或交通堵塞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时间延误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须尽快为乙方临时调度车辆,或配合乙方做好转车工作。如因甲方人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接送而使乙方员工迟到的,则每发生一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元。
    5.3如果甲方车辆临时发生故障,不能准时接送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并迅速为乙方安排替代车辆,尽量不影响乙方员工的正常接送。
    5.4甲方应保证乙方员工在甲方车辆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因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员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处理机关责任认定,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乙方作出相应的赔偿。
    5.5 甲方每月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养记录可提供给乙方查验,乙方有负责监督的权利,甲方车辆相关强制险、商业险必须要齐全。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5.6乙方员工在乘车过程中,不得将头、手或身体其他部位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伸至汽车窗外,严格杜绝超载,乙方公司应协助监督执行。否则驾驶员可拒绝接送,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7乙方对员工要经常进行安全宣导,做到上下车应讲文明,讲秩序,要排队依次上下车,乙方公司应派人做好现场安全管理。
    5.8乙方应规定员工在各停靠点提前5分钟等车,如因乙方员工未准时到达乘车停靠点而没乘到车的,甲方不构成违约。
    5.9乙方需要临时调整接送时间的,应提前3个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
    方临时通知准时接送乙方员工。
    5.10乙方应教育员工主动爱护甲方车辆的各项配套设施,不要在车厢内随地乱扔杂物。如发生配套设施人为损坏,乙方应按市场价赔给甲方。
    第六条:续约事宜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需续约,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由双方另行协商续约事宜,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果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否则按违约处理,违约方需支付每辆车壹万元作为违约金(按照实际违约车辆数) 。
    如甲方出现人为原因造成延误情况3次以上(含3次),则甲方除了应向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外,乙方仍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则应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旅客运输合同5
    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
    (三)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四)舱室等级、票价;
    (五)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六)上船地点(码头)。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四)行李名称;
    (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六)包装;
    (七)标签号码;
    (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九)运费、装卸费;
    (十)特约事项。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四)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五)旅客上下船服务;
    (六)特约事项。